梧州市一男子为牟取不义之财,以虚假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为幌子,编造收购某船舶装饰公司股权的“事实”,骗取其一位朋友出资32万元,并将该笔资金据为己有。8月22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虚构收购梧州市某船舶装饰有限公司事宜,与被害人邱某协商以购买的方式,由邱某出资人民币32万元购买该船舶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份,骗取邱某钱财。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赔邱某的经济损失32万元。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2万元,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江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