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三堡镇炮竹厂爆炸事故中该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龚某宁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龚某宁是岑溪市安监局招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 2013年4月16日上岗,被派驻到三堡镇炮竹厂,代表岑溪市安监局监督管理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龚某宁在担任该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对该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该厂存在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违规增设机械设备、违规检修作业、边施工边生产、人机混合生产等严重的安全隐患制止不力。
同年11月1日,龚某宁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当日15时54分许,该厂发生烟花爆竹爆炸,造成13人死亡、9人重伤、4人轻伤,3幢工房全部炸毁,1幢工房重度破坏,直接经济损失1 041.55万元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宁身为岑溪市安监局委派到三堡镇炮竹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在负责对该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事发当日他擅离职守,致使该厂发生了13人死亡、9人重伤、4人轻伤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宁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当天同案的另外4名被告人,由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