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旬老妇为谋利,将自己的房子提供给四女子作为卖淫场所,最终被民警查处。近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陈*英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从2012年起,被告人陈*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岑溪市某住宅内,容留吕某糖、徐某珍、罗某听、李某珍等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每卖淫一次,被告人陈*英从中抽取2元床租费,共从中收取1000元的床租费。2014年6月3日,公安民警在陈*英上述住宅内将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吕某糖、徐某珍等人抓获,同月8日,公安民警在陈*英上述住宅内将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罗某听等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英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丽英犯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丽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廖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