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宗亲间因祖坟迁移问题引发矛盾,兄弟、叔侄在互抢“金斗”过程中受伤。事后,双方均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人身损害。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
为抢“金斗”受伤
谢某枝在自有的一块责任田内与当地谢姓族人共有一座祖坟。2013年11月21日,为了在田内迁移祖坟位置,谢某枝向村民委员会、谢氏宗亲写“恳请”书。次日,“恳请”书获得近二十名谢姓宗亲签名同意,但没有得到与其素有积怨的同姓兄弟谢某汉同意。
今年1月20日上午,谢某枝、谢某江、谢某宁与其他谢姓族人到上述责任田迁移祖坟。谢某汉赶到现场,与谢某枝等人争抢 “金斗”(当地俗称,即装遗骨的陶埕)。在双方争抢“金斗”过程中,谢某汉咬了一口谢某枝的手臂,谢某枝的儿子谢某江便掐谢某汉的脖子。谢某宁见状,上前欲制止双方争抢,遂用脚踩着谢某汉的头不让其动,纠缠在一起的双方才分开。
当日,谢某汉到岑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轻型颅脑外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谢某汉住院23天,共用去医疗费用6500元。同日,谢某枝亦到医院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668元。
今年5月5日,谢某汉诉至法院,要求谢某枝、谢某江、谢某宁赔偿经济损失。同月23日,谢某枝反诉谢某汉人身损害赔偿。
三被告中谁是直接侵权责任人?
法院认为,被告谢某宁在原告谢某汉与被告谢某枝、谢某江因迁移祖坟问题发生争抢“金斗”时,其为分开争抢的双方而采取用脚踩谢某汉的头部的不当做法。被告谢某江在与原告争抢“金斗”过程中用手掐原告的脖子,对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此两被告为直接侵权责任人。
而被告谢某枝与原告虽有争抢“金斗”行为,但其没有伤害原告的行为,原告受伤不是被告谢某枝直接侵权所致,原告诉请被告谢某枝予以经济赔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各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依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中,被告谢某宁、谢某江作为直接侵权责任人对原告身体受伤应负相应主要的过错责任。而原告通过争抢“金斗”的方式处理双方的纠纷,对造成自己身体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为此,原告应负相应次要的过错责任。
综上,对原告受伤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以被告谢某宁、被告谢某江共同承担70%、原告自负30%的民事责任为妥。
在谢某枝反诉谢某汉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谢某枝手臂受伤,是被谢某汉咬伤直接侵权所致,谢某汉为此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对其诉请的经济损失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谢某宁、被告谢某江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216元给原告谢某汉;原告(反诉被告)谢某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49元给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枝;驳回原告谢某汉要求被告谢某枝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