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农民工维权 云南农民工送锦旗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0-14  分享到:

“捍卫正义 维护公平 扬善退恶 严格执法”1010日下午,一位来自云南省偏远山区的农民工钱某给万秀区人民法院送来了一面锦旗,对该院法官秉公办案,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事情还要从20105月说起,钱先生从云南曲靖市的一个小山村来到梧州市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25月的一天,钱某在工作中被异物刺伤左眼。6月下旬,因伤病加重进入医院留医治疗一周,经诊断为左眼角膜溃疡。当年6月和11月,钱某回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共计6000多元。

20131月底,钱某因故遭到开除,他多次向有关方面咨询和投诉,主张工伤赔偿,并申请劳动仲裁,但因没有提供工伤认定的证明材料,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8月中旬,钱某向龙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对受伤眼睛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鉴定意见认为,钱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钱某觉得,提出工伤赔偿诉讼的程序不妥,于是从龙圩法院撤回起诉。

20142月,钱某以人身损害为由,另行向万秀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让某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60000多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一直坚持认为钱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的矛盾异常尖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某在该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是事实。被告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原告进行赔偿,但有关方面不予受理其劳动仲裁申请后,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进行诉讼。本案原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涉及到眼睛受伤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何时为发生劳动争议之日的情况下,应以劳动者收到除名通知时确定劳动争议起始日,劳动争议时效起算对原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联性,钱某申报医疗费及到有关机关主张权利,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说明原告并未怠于行使自己权利,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和提起诉讼依法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于是判决某公司赔偿钱某伤残赔偿金42000多元、支付司法鉴定费2000多元。

钱某接到判决书后非常激动,为对法官依法办案表示感谢,于是将一面锦旗送到法院。

                                                           (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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