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4日,年仅14岁的曾小小在雨中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赵大沿岑溪市义洲大道行驶时,与越过中间双实线的李胜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曾小小及其车上乘客赵大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李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曾小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大不承担事故责任。
曾小小受伤后即被送往岑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势较重转到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曾小小颅脑损伤后呈植物状态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为了便于照顾,曾小小出院后被其家人送往梧州市某养老院托管护理。
经查,李胜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已过期,车主黄文并未续保。
法院认为,综合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以被告李胜负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根据法律规定,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被告黄文作为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未履行为该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应对被告李胜承担的责任在未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被告李胜应赔偿人民币348056元给原告曾小小;被告黄文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场事故,两个家庭都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一方正值青春年少,从此父母以泪洗面,另一方家庭和谐,却因此背负了一辈子挥之不去的债务枷锁。法官提醒,车祸猛于虎,驾车需谨慎。
(李金潘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