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我一个外地人到这里打官司会得到如此公正的对待,你们使我相信岑溪人还是可靠的,太感谢你们了!”10月15日,岑溪法院糯垌法庭的法官在调解一位来自广东省高州市的周老板的买卖合同案时听到的肺腑之言。
岑溪人罗某在藤县经营农资肥料,从周老板处进货,截至2013年6月21日,拖欠货款74500元并立条约定同年8月25日结清,逾期则每天按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同年6月27日,被告再次赊账3800元。同年10月至11月间,罗某分2次向周老板支付了肥料款共计50000元,尚欠款28300元未给付。周老板多次向罗某追索货款,但罗某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给付。为此,周老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罗某支付货款28300元及逾期利息13749.3元(按日千分三计)。
主办法官及庭长细心翻看案卷,主动联系被告,要求其应诉,被告答应会直接与原告清算清楚。几天后,法官问询原告是否得到款项,原告表示全无联系。法官再找被告,被告不接电话。法官及时补救送达开庭传票。显然,被告有消极不应诉倾向。
这样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容易,但是判决下来了,被告也很可能逃避履行,一旦进入失信“黑名单”,必然会影响外界对岑溪商人的信誉评价。法庭凭借自身在村民中的威信,千方百计联系上了被告的母亲,说明案情,让其动员被告应诉。后来,被告终于接了电话,表示其不应诉的原因是利息太高了。了解到被告内心所想后,主办法官和庭长又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放弃偏激想法,往寻求共识的方向换位思考,相互尊重理解对方诉求。同时,耐心向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使当事人明白简单的判决并不能彻底解决纠纷,逐步把当事人引上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上来。直至开庭前半小时,庭长还通过被告的同宗兄弟动员被告应诉,并征求原告可否放弃部分利息,原告同意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庭长再把这个信息告知被告,并其说明了规避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当即履行15000元,余款一个月内履行清楚。
至此,这场纠纷在法官的真诚调解下最终圆满解决,既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又挽回了岑溪商人的信誉。
(岑溪法院:傅小林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