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让我们及时解开疑惑,法院判决有理有据,保险公司理应担责,我们决定不上诉了。”近日,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藤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被告保险公司主动撤回上诉,并对法院的公正判决表示信服。
2014年1月21日3时35分,杨某驾驶粤H91XXX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妻子刘某)由梧州往桂林方向行驶,行至G321线385KM+10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黄某驾驶的桂BK2XXX重型自卸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受损、杨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两案,针对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及太平洋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院经过审理,认真审核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最终确认原告刘某的损失共计546960.79元,其中属医疗费用赔偿项目范围的为102966.4元,属死亡伤残赔偿项目范围的为443994.39元。同时,法院根据双方在事故责任中的大小,认定被告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4年9月10日,该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204975.44元的赔偿责任。后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遂提起上诉。
收到上诉状后,主办法官了解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不当、适用法律有误等问题。
为及时排除当事人的疑惑,促使其服判息诉,主办法官主动与被告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针对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存在的异议,主办法官基于本案的证据、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向保险公司细致讲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之规定,并一一解答其对判决书中的疑问,使得保险公司真正明白赔偿款计算的来龙去脉。最终,经过主办法官一番耐心释法明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法院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表示自愿担责、决定撤回上诉。
今年以来,藤县法院交通庭高度重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主要围绕裁判文书,就证据采信依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理由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使一审上诉案件数同比下降25%,服判息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张明环 林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