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虽然身在牢狱,但法官还是不辞劳苦前来狱中开庭,并耐心调解,让我感受到了司法阳光的温暖。”10月27日,岑溪法院民一庭林法官在送达调解书时,被告苏某感叹道。
苏某于2013年5月11日向刘某文借款30000元。同日,苏某与刘某文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苏某应从借款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给刘某文。苏某借到刘某文的钱后,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3000元给刘某文。此后苏某再没有还过钱。
2013年8月,苏某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而后苏某被送到梧州监狱服刑。
今年8月21日,刘某文向法院起诉要求苏某归还借款30000元,并从2013年5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主办法官为了使被告苏某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前往梧州监狱开庭审理。该案经过审理,并进行调解,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按银行利率4倍支付利息的请求,被告亦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30000元并从2013年6月11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
至此,一场高墙内外的纠纷得到平息,也给狱中的被告带去了一缕温暖的司法阳光。
(林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