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三件涉及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案件调解成功。该三起案件是法官们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多次做工作才得以调解成功。
岑溪市水汶镇港龙商贸城是岑溪市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覃泽文。该商贸城建成后,位于一楼的3至7号及9至12号共9间商铺,是原告覃泽文(与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个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出租的权利。2013年1月1日,原告覃泽文与被告陈光兆、刘坚华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甲方(覃泽文)将座落于水汶商城地下一楼(3-7,9-12号)商铺租赁给乙方(陈光兆、刘坚华)作商场使用,租期8年,自2013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租金:租赁面积403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每月8000元,每三年递增10﹪的租金,2013年6月30日前装修免租金,2013年7月起开始交租,每月的1至10号为乙方的交租时间,逾期未交租金,属乙方违约,应按欠交租金总金额的日息5﹪计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覃泽文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租赁商铺交给被告陈光兆、刘坚华使用。被告陈光兆、刘坚华在租赁期间,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覃泽文借款250000元,并书立一张借条给原告覃泽文收执,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覃泽文人民币250000元。本人以本人所属的水汶港龙商贸城的第十三号商铺的产权作抵押物。借款期两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止)。月息,第一年月息每元1.5分,第二年月息每元2分。第一年的利息每月3750元,每月支付利息时间:1-10号。2014年1月11日,被告陈光兆、刘坚华另写一份附加条件给原告覃泽文收执。该附加条件载明主要内容有:“其中50000元作为办手续、税费之用,按发票数额为准,多还少补。合作生效后,立即转给刘坚华34000元。借款人:陈光兆、刘坚华”。此后,附加条件的内容并没有履行。在民间借贷方面,2014年1月的利息,被告陈光兆、刘坚华已支付给原告覃泽文,2014年2月起的利息,经原告覃泽文催收,被告陈光兆、刘坚华没有支付;在租赁合同方面,2014年4月以前的租金,被告陈光兆、刘坚华已交清,2014年5月起,被告陈光兆、刘坚华就没有交租金。此外,被告在承租期间,原告岑溪市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无偿将岑溪市水汶镇港龙商贸城地下一楼1号铺借给二被告使用,2014年1月,原告岑溪市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自身经营的需要,要求二被告腾出1号铺,但二被告无动于衷,从而引起纠纷,原告覃泽文于2014年9月4日诉至岑溪法院,引出三件案一起诉至岑溪法院。
岑溪法院法官在受理这三件案后,通过向原、被告了解,发现这三件案有调解的余地,承办法官在面对时间紧、双方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多次打电话与原、被告沟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从法理、发展前景、情理入手,分析利弊。最终双方都让步,三件案均调解结案,其中一件已当庭履行清楚,无需制作调解书,获得各方的好评。
(李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