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法院二审判决已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如果你们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将强制执行,同时法院可采取拘留措施甚至追究你们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们是同祖叔侄关系,也不想结果是这样的。”
“法院建议你们兄弟仨好好商量,最好自行排除妨碍,或者由法院主持和解,毕竟血浓于水,相邻而居的亲叔侄更应和谐相处。”
“好的,我会跟在外地的两个兄弟好好商量的。”
11月4日上午,在藤县和平镇屯江村五屯六组,被执行人赵某胜一边表示愿意协商解决问题,一边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当日,主管执行工作的藤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东强率执行局干警前往和平镇,对赵某群、赵某平诉赵某和、赵某胜、赵某宏保管合同纠纷一案采取执行措施,并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平镇屯江村支部书记卓玉生全程见证监督了此次执行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赵某群与赵某平是同胞兄弟关系,被执行人赵某和、赵某胜、赵某宏是同胞兄弟关系,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是叔侄关系。上世纪80年代,申请执行人先后离开和平镇屯江村五屯六组的老家进城工作生活,于1993年2月11日与被执行人父亲赵某天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两座房屋、宅基地、自留地等交予赵某天代为妥善看管,期间不能拆卸、出卖看管物,并能在申请执行人需要之时如数完好交回原物。2005年赵某天未经同意,将申请执行人房屋后面占地约50平方米的泥砖瓦木结构的猪栏和厕所拆除,并在上面建造新的猪栏和厕所。2007年被执行人赵某胜未经被申请执行人同意,在猪栏和厕所后建造沼气池一个。2011年以来,申请执行人因赵某天、赵某胜在其屋宅范围内建造厕所、沼气池,多次与被申请执行人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执行人交还其父代管的被申请执行人所有财产。法院经一、二审审理,均支持申请执行人诉求,判决解除《协议书》,由被执行人交还代管的屋宅、自留地及地上作物,并自行拆除在被执行人宅地上所建猪栏、厕所和沼气池,将其代耕的责任田、责任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归还申请执行人。
执行中,罗副院长与执行干警一起对需要拆除的猪栏、厕所和沼气池进行勘验,现场研究执行方案。到场监督县人大代表卓日生,则从当地村民的习俗、双方当事人的来往及经济情况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在与被申请执行人赵某胜的沟通过程中,罗副院长首先强调,法院生效判决必须执行,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另外法院在适当情形可以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件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罗副院长提出了建议,希望被申请执行人三兄弟最好协商一致,可以自行拆除妨碍物,或者由法院出面主持双方进行执行和解,最终化解矛盾。赵某胜经一番权衡利弊,表示接受罗副院长的建议,积极与其他两兄弟商量,争取圆满解决问题。
(在执行现场查看勘验)
(黄海峥 廖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