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领导及法官及时签发诉讼保全裁定书并查封被告公司即将被转移的财产,给我们银行吃了一颗‘定心丸’,我们应得的11万多元的借款利息终于有保障了。”11月6日,在依法对被告藤县某公司库存的43000多箱货物进行查封后,原告藤县某银行负责人对藤县人民法院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切实维护合法权益的做法啧啧称赞。
在原告藤县某银行诉被告藤县某公司、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贷款期限和利率。2014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400万元用于经营,但近期因多种原因导致公司停产,被告拖欠原告利息118315.07元。在得知被告公司高管正分批转移仓库大批货物的消息后,原告着急于2014年11月5日到法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但不巧的是,负责签发保全裁定书的分管领导潘家绪副院长正在100余公里外的乡村办案,且第2天早上还需赶往千里外的天津办案,时间非常紧迫。主办法官将财产保全之事向潘副院长汇报后,为及时采取查封措施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又不影响到第二天的日程安排,潘副院长提示主办法官先将有关保全材料发送到其内网邮箱,待忙完手中的工作即赶回签发。
乡村土路崎岖难行,当潘副院长回到县城时,已是深夜十一点多了。想着办公室还有一份待签发的保全裁定书,潘副院长顾不上一路颠簸劳累,甚至没有来得及喝口水就直奔办公室阅读相关文件。待签发保全裁定书并告知主办法官后,潘副院长才长长舒了一口气,拖着疲惫的双腿走回家中,此时已是午夜十二点多。
11月6日一大早,民二庭法官立即驱车前往被告公司所在地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在现场,经过三个多小时的细致清点,法官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告公司仓库内的43000多箱货物进行查封,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院法官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务实敬业的精神办好每一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张明环 黄炳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