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三案 法官巧执行促和谐执结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1-11  分享到: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死者家属、伤者及被撞车辆车主三方因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60余万元的赔偿义务,痛心之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5日,藤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灵活办案,促成一案自动履行,两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417,彭某驾驶属被告陈某国所有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梧州市往平南县方向行驶至藤县路段时,与陈某松驾驶属祝某钊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松当场死亡及其车上乘员祝某金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松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陈某国仅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0000元的赔偿款。因彭某驾驶属陈某国所有的车辆挂靠于梧州市某总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死者家属许某和黄某、伤者祝某金以及中型自卸货车车主祝某钊三方分别将肇事车主陈某国和梧州市某总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60余万元。

一、二审分别对三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陈某国赔偿死者经济损失306794.75元、赔偿伤者祝某金261583.53元、赔偿车主祝某钊35872.15元,被告梧州市某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二被告迟迟不履行判决义务,死者家属、伤者及被撞车辆车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不足以赔偿三案申请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目前与被执行人陈某国无法取得联系。为促进案件早日执结,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梧州市某总公司,督促其寻找陈某国的下落。在通过多渠道联系到陈某国后,执行法官耐心向其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告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严重后果,促使被执行人陈某国和梧州市某总公司答应与三方申请人商量赔偿事宜。

鉴于当事人态度有所缓和、执行工作有良好转机,115日,执行法官立即组织三案的当事人协商赔偿问题,在梧州市某总公司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使被执行人同情受害人遭遇的同时明白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道理,同时,也使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无力一次性赔偿巨款的困难给予理解。最终,经过执行法官一番推心置腹的劝说,被执行人陈某国当场向车主祝某钊支付35872.15元的赔偿款,并与死者家属和伤者达成和解协议,每月轮流向其两方支付22000元的赔偿款,直至履行完毕。

(张明环 廖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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