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十七周岁的麦某与众同学相伴骑车外出游玩,却不慎酿出惨重车祸事故。2014年10月24日,苍梧法院通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小麦是梧州市某中学高中学生,2013年3月17日,与同学十多人开摩托车到苍梧县梨埠镇玩。小麦在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女装二轮摩托车搭乘同学小杨由苍梧县梨埠镇往梧州市区方向行驶,至207国道一拐弯处时,车辆失控倒地,滑至对向车道,与迎面而来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小麦受伤、小杨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麦住院治疗一个多月,之后休学,中断了学业。
苍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麦某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小麦的家属赔偿了小杨父母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以及麦某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尚未完成高中学业的实际情况,遂作出以上判决。
(陈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