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审结首起标的超二千万元的合同纠纷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1-18  分享到:
 

1114,岑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涉案标的高达两千多万,是迄今为止,岑溪法院审理的标的最高的案件。

201176,原告戴某雄、杨某胜与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某龙签订了《岑溪市“某某花园”建设工程承建协议》,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建设位于岑溪市区的某某花园商住楼项目工程。签订上述《协议》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进行施工。

20124月,岑溪市质监站在进行建设监督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后虽然进行整改,但申请复工仍未获批准。为此原告于2012726日致函建设公司请求结算退场,庞某龙则代表建兴公司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原告复工。由于双方对此问题无法协商解决,原告停止施工后即撤离工地,中止履行《承建协议》,由此酿成纠纷。

原告诉请法院确认上述《承建协议》无效并依法解除,判决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结算价款、预算费、招投标费、机械设备费等共计259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戴某雄、杨某胜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其与建兴公司签订的《承建协议》违反我国《建筑法》,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然某某花园项目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公司仍然在原告承建未完工的主体工程上进行施工,应当参照《承建协议》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给原告。由于没有完工,无法按协议用固定单价进行结算,为此,应按司法鉴定意见来确定原告应得的工程价款。扣除庞某龙或建设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尚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990万元。

对于原告请求支付自停工之日起的工程款利息,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付。预算费、招投标费20万元属于前期工程开支费用,应由建兴公司支付。建兴公司另外收取了原告交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40万元,因原告已退出施工,故应由建兴公司退回给原告。原告支付给建兴公司的税费、管理费及建造师、安全员工资共40.11万元,亦应退回给原告。原告购进未使用的钢材、购置的发电机、地泵、布料机,应当返还给原告,如无法返还则应按市场价格折价返还。

(梁志鹏 温颖)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