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启动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执行人施某采取强制措施,在及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的同时,也充分展现了该院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措施和决心。
2014年3月22日,施某驾驶货车沿红岭路段向长地村方向行驶时,与沿竹湾路向西江叉河桥方向行驶的岑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岑某受伤及其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岑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方面建议岑某出院后全休一周。该事故经交警认定,施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岑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车辆维修费、医疗费及其它各项费用合计22000元。
为了追讨赔偿,岑某将施某告上了法庭。长洲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并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施某赔偿岑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车辆维修费、医疗费及其它各项费用合计22000元;以上款项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施某即时支付2500元,余下款项在2014年5月起每月22日支付3900元,直至付清为止;岑某则不再向施某追究事故的任何责任。
可惜事与愿违,在调解书生效后,施某仅仅支付了2200元就没有再支付余下19500元,岑某每次上门追讨,施某均以货款未收回为由拒绝。就这样拖了半年时间,岑某实在忍无可忍,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即对施某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原来施某早已做好了防备,其银行账户没有任何存款。但百密总有一疏,施某的货车依然登记在其名下。执行法官为了尽快执结此案,先后五次在上班前和下班后堵截施某,并终于在第五次堵截行动中,将施某堵截在其平时卸货的场地上。
执行法官当即向施某送达了查封裁定书,同时将其货车进行扣押。施某一看,顿时傻了眼,连忙解释他晚上还得用这车,能不能先不查封啊。而后,施某慑于法律的威严,打电话让朋友把整整19500元现金送到了货场,在施某履行完赔偿义务后,执行法官也解除了对货车的查封。
执行法官将喜讯第一时间致电通知申请人岑某:“前天你来申请的案子已经执结了,有空过来领下钱。”当听到电话另一头那不停的感谢声时,执行法官由衷地体会到了那份幸福与成就感。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