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被执行人在岑溪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我还以为赔偿金要打水漂了,感谢法官千方百计为我执行到赔偿金,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啊!”11月19日,申请人廖某某最先来到岑溪市法院执行局办理领款手续,脸上出现了久违的笑容。
廖某某与罗某某均是一起工伤事故的受害者。2011年1月,两人进入玉林市某建筑工程处,被派到岑溪从事建筑工作。2012年11月16日下午,施工过程中的棚架发生坍塌,导致两人从高处摔下,造成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入医院治疗。2013年8月20日经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均为工伤,其中廖某某是八级伤残。今年8月1日岑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由玉林市某建筑工程处赔偿廖某某76000元,赔偿罗某某10000元。但是,玉林市某建筑工程处因各种原因并未履行。
廖某某、罗某某相继于9月17日和11月7日,向岑溪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岑溪市法院受理这两件执行案后,经网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玉林市某建筑工程处在各地银行有二十多个账户,但账户不是被查封就是无存款,被执行人在岑溪市辖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玉林市,按照法律规定,岑溪市法院完全可以委托玉林市辖区相关法院执行,且委托后可以结案而无需担责。但是考虑到这两件工伤赔偿案件与群众的生活休戚相关,如果简单按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外地法院又重新走法律程序,执行期限会变得漫长。申请人得不到及时的赔偿救助,对申请人是一种煎熬。且申请人对外地法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有一种本能的不信任感,因而要求岑溪市法院继续执行。面对此种情况,承办法官梁智及时向执行局谢文达局长汇报,争取继续执行这两件案。谢局长表示支持:“我们法官要勇于担当,对这类涉民生执行案要快执快结!”
承办法官当即联系被执行人,而被执行人却表示目前无能力履行支付赔偿款。承办法官并不气馁,一边向其说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一边了解其公司的债权债务。最后,得知被执行人玉林市某建筑工程处在岑溪市某公司有一债权,承办法官又马上联系岑溪市某公司负责人。经过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岑溪市某公司被法官的执着精神所感动,于11月15日,同意全额代为履行被执行人玉林市某建筑工程处所欠的二笔工伤赔偿款及申请费87090元。
承办法官勇于担当,在短短的两个月里,成功为两名工伤受害者执行到外地被执行人的赔偿款,切实践行了“司法为民”这四个字。
(梁智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