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抚养费,法官明理释法巧执行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1-20  分享到:
 

探望以及抚养孩子是每个父母的权利和义务,1118日,一件涉及孩子的抚养费纠纷的执行案件法院执行人员耐心说理、释法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覃某与李某于2003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且长期分居经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儿随覃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李某对女儿依法享有探视权,覃某负有协助义务。离婚后,李某并没有按判决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覃某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执行法官了解到,并非她不愿意履行义务,是因覃某不给他探视女儿,故而才不支付抚养费。考虑到抚养费案件的延续性及本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本着和谐执行的理念,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协调,希望能通过和解或主动履行方式解决问题。

“你根本就没把她当女儿看待,都离婚那么长时间了,你一分抚养费都没给过。”“探视女儿是我作为一个母亲的权利,可你从来都不让我探视女儿,我为什么要给抚养费?”……1118日下午,覃某、李某如约到法院,但双方一见面便相互指责、谩骂。见此情形,执行法官果断中断双方谈话,让覃某先发表意见。覃某表示,法院判决生效后因李某从来没有支付抚养费,他才不让其探视女儿。覃某说完后,李某则说,她多次到覃某的家探视女儿均被拒绝,一气之下就没有支付抚养费。

“你们的做法都有不对的地方,根据生效判决,李某依法享有对女儿探视权,并且覃某负有协助义务,而李某则负有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给女儿的义务。”知道双方的思想症结后,执行法官做起了双方的思想工作,同时还结合身边的故事向他们说法、讲理,讲明抚养儿女是每个做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且都对儿女有探视的权利。

经执行法官近两个小时耐心细致的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心结,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定期每月向以女儿名字开设的银行账号存入500元,李某每月去探望女儿两次,探望前与覃某联系,覃某负责协助探视事宜。至此,一件棘手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颜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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