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以来连续三个月,一名操藤县口音的男子,到按摩店以按摩为名,手持弹簧刀抢劫两家按摩店,并且在抢劫第三家按摩店时,用刀捅伤两人。11月11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4年2月1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梧州市工厂二路某按摩店内,持刀抢走被害人夏某人民币200元。2014年3月2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到梧州市新兴二路某按摩店内,持刀将被害人罗某甲、彭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4月2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到梧州市新兴一路某发廊内,持刀抢走被害人罗某乙的人民币150元。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本案的相关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对被告人黄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江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