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苍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电话及传真,成功调解一起双方当事人相距700公里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案件。
申请人蔡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本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08年熊某向蔡某借款100000元用于生意经营,借款到期后雄某只向蔡某偿还了50000元,余下50000元因熊某没有偿还而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熊某应偿还蔡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法院判决生效后,熊某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在接到该案后,随即向被执行人熊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其到法院接受询问并履行义务,11月20日上午,熊某来到法院。在与熊某谈话中,主办此案的执行局副局长卢勇了解到,熊某现正在做木材生意,因修建林区公路,木材暂时无法运输,资金相对紧张,如法院强制执行,可能会影响其生意,造成损失。这时,熊某表示可以分期付款,希望法官能帮助协调。
因本案申请人蔡某住所地在外省,与苍梧县两地间相距700多公里,如通知申请人到法院进行调解,则会加大申请人负担。本着高效、便民的办案理念,卢勇法官通过电话与蔡某联系,征求其意见:能否接受被执行人熊某提出的分期付款的意见?得到蔡某明确表示同意的答复后,卢法官将电话交熊某,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对履行的方式与数额进行协商。
经过20多分钟协商,蔡某与熊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熊某当即将15000元案款交到法院,在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7500元,余款于2015年3月31日支付完毕,蔡某放弃对利息的追偿。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卢法官制作了和解协议,由熊某签字后传真给蔡某,蔡某在签字后再传真回法院存档。至此,困扰申请人多年的“烦心事”终于得以解决,蔡某对此非常满意,在电话中直言感谢法官为民着想,办案高效又便民。
(卢勇 颜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