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早上,刚过上班时间不久,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法院执行局就来了一位“客人”。经询问后得知,该名男子是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姓邹,他是来法院补交其女儿的抚养纠纷案件款的。
申请人肖某与被执行人邹某离婚一案,经长洲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女儿跟随肖某生活,邹某自2014年8月起于每月的月底前支付抚养费500元给肖某至女儿能独立生活止;邹某有权探视女儿,肖某予以配合。
由于邹某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于法院的调解书置之不理,没有主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抚养费一拖再拖。肖某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为了尽快结案,执行法官曾多次与邹某进行电话沟通。但邹某要么就推搪没时间,要么就说没有钱。
执行法官意识到如果不采取强硬的措施,邹某是不会主动履行义务的。于是,在得到银行反馈的查询结果后,发现邹某在银行有一个工资账户后,马上采取强制冻结行动,并且连同其所在村委小组的个人分红收益款一并进行冻结。
邹某得悉其工资账户与分红收益均被法院冻结后,幡然醒悟,意识到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便急忙与执行法官联系,并承诺会主动履行义务。当邹某将案件款交至执行法官手上时,脸上一副很难为情的样子:“我以后会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至于女儿的抚养费,我每个月都会按时付清的。”
11月25日,申请人肖某已经领回所有案件款,并对执行法官认真细致办案态度竖起了大拇指。至此,一起因离婚案件引起的抚养纠纷完满执结。
法官说法:
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当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可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