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零点,南宁的气温只有十几度,人们都已经休息了。但是,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一行数人,来到被执行人王某的家,将其停放在车库里的奔驰车予以查封。
王某与李某于99年共同出资成立公司,2009年,双方召开股东会,达成了《股东会议决议》及《补充协议》,双方在两份协议上签字,王某收购李某的股权,王某应在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付清转让款,如逾期未能付清,则支付逾期利息并偿还转让款。但签约后,王某未能按时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李某向法院起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后由自治区高院作出判决,王某支付李某转让款及利息共32.2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没把判决书当回事,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处送达传票及通知,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经多次查询,获知其在南宁某小区居住,并有一辆奔驰车。案情紧急,绝不能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承办法官马上安排人员、车辆,11月20日当晚直奔数百里外的南宁。
经过数小时的行程,执行法官一行数人终于到达南宁,但是时间已经是21日零点。执行人员顾不上疲劳,马上直奔被执行人住所楼下的车库,到达车库后,发现了那辆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奔驰车,执行法官立即就地查封该车,粘贴封条,做好相关记录,并上了车锁。一切工作完成后,执行人员回到酒店,已经是凌晨3时了。早上7时,执行人员再次驱车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经过寻找,终于找到其居住的具体位置,并找到其本人,要求其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但其一直说没有钱,不能履行。经过执行法官的多次释法明法,对其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终于同意履行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还款方案,分期归还借款,随后拿出1万元作为达成还款方案诚意,支付给申请人。由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时同意继续查封车子,该车暂未解封。
待到一切执行工作完成后,执行人员驱车返回梧州,到达梧州的时间已经是22日的凌晨了。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