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调解了一起无牌电动车与摩托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
今年5月13日,原告李全乘坐黄燕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岑溪城西市场路段与被告陈凤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全与陈凤、黄燕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岑溪市交警大队认定,李全无事故责任,黄燕负主要责任、陈凤负事故次要责任。李全受伤后入院治疗10天,用去医疗费5000元。经鉴定,李全构成十级伤残。
李全于9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陈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29450元。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被告陈凤认为她所驾驶的是电动车,不应按机动车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陈凤所驾驶的电动车最高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附合轻便摩托车的特征及技术条件,确定为轻便二轮摩托车。而轻便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围。主办法官告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该案中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所以,陈凤所驾驶的电动车应依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没有购买保险,在发生事故后,就应先在强制险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
经法官的一轮释法明理,被告陈凤同意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5000元给原告李全。
【法官提醒】
当前,二轮电动车的数量逐年增多,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安全的因素。现实中,二轮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事例屡见不鲜。部分车主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遵守交通法规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同时,也给自已带来了财产损失。借以上案例,提醒广大车主:在用车前一定要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才能用得安心。
(冼立文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