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法官多方努力,让我及时拿到了赔偿款。”12月2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原告陈贻月因多次追问赔偿款问题,特地打电话对藤县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感激之情。
在原告陈贻月诉被告彭某父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彭某于2013年7月26日11时20分驾驶属其父亲所有的桂DTA6××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藤县天平镇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S304线57KM+550M路段时,与同向横过公路进入龙胜路口骑自行车的原告陈贻月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贻月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陈贻月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彭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的伤构成了九级伤残。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共26000多元。
法院审理后,因被告外出务工,又无法联系,本案原定的开庭时间将至,加上时将年末,原告更是着急,时不时向办案人员追问赔偿款的下落。主办法官李泽文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想方设法找到了被告的手机号码。电话里,被告以在外地务工,工作忙,无法请假为由,拒绝回来签收相关的法律文书。李法官从情理法,以及角色换位等方面耐心与被告做工作,最终,被告答应在2014年11月24日到法院签收相关的法律文书。法官即通知原告11月24日到法庭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李泽文法官首先结合案情,深入分析了原被告双方在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指出原告陈贻月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彭某则应承担70%的责任。随后,李法官从两被告存在的过错等方面,耐心地进行调解。最终,原告表示,只要被告赔偿18000元,便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彭德兆赔偿的权利。被告对此表示接受,并当庭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黄海峥 林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