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认非婚生女为亲生 未婚妈妈携女索讨抚养费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2-05  分享到:

    同居期间怀孕,孩子出生后,男方本来一直给女方生活费用,却因听从他人的教唆而停止支付生活费,无奈之下,未婚妈妈只得携同幼女诉至法院。

    今年8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庭审中,男方竟然拒绝承认是孩子生父,更不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而且还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这究竟是为何?

    原来,90后的黄某(女)与70后的李某于2009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2013年9月,双方非婚生下女儿李某某,女儿出生后,李某一直向黄某给付女儿的抚养费。直至2014年3月,二人发生争吵后,李某就没有再给付抚养费。由于黄某没有固定的工作,一时之间失去了生活所依,于是只能向法院提出起诉,向黄某追讨抚养费用。

    在诉讼期间,李某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要求证实李某某与自己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经鉴定,李某与李某某确实为父女关系。李某某对鉴定报告存在异议,拒绝承认与李某某存在的血缘关系,但却未能提出实质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而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鉴于李某从事

建筑行业的工作,收入相对较高。据此酌定李某应向黄某支付李某某的抚养费每月800元,自2014年4月开始支付至李某某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黄某与李某的非婚生女儿李某某归黄某抚养;李某应于每月15日前向黄某支付李某某的抚养费800元,从2014年4月开始至李某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其中对于案件判决生效前已产生的抚养费,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黄某支付;李某有探视非婚女儿李某某的权利,黄某应当给予协助。

    李某不服从判决结果,遂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由于理据不充分,最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没有按时履行义务,黄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涉及妇女儿童的权益,法院方面高度重视,在查明李某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该账户进行强制扣划,替申请人一分不少地讨回了所拖欠的抚养费。

    事后,执行法官找到了被执行人李某,并向其进行说法教育,督促其必须每月按时履行抚养义务,否则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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