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中午,藤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三名法官来到金鸡镇新民村,就鱼塘损害纠纷案件,组织各方当事人认真详细地勘验了原告唐某与被告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藤县发电公司、藤县东电电力有限公司的争议范围。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5日,其位于藤县金鸡镇新民村田冲二组大塘肚的20亩鱼塘全部被大水掩没,导致饲养的鱼苗全部流失、塘基及鱼塘附属设施严重损坏的财产损失。原告认为直接原因是位于其鱼塘上游的广西藤县东电电力有限公司在未作任何告示的情况下,拉起拦截北流河、义昌河河水的11个闸门,导致下游水位急剧上涨,与此同时,位于原告下游的的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藤县发电站用于自动排洪的翻板损坏失去自动排洪功能,迅速抬高了藤县新交口到藤县金鸡水利枢纽河段的水位,继而导致原告20亩鱼塘被水全部淹没。庭审中,双方均表示要求进行现场勘验,以勘验结果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查明事实定纷止争,法官邀请当地水利站站长和司法鉴定专业术人员一同到河段现场进行勘验,并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场。经当法官、双方当事人、技术人员现场测量场勘验,各项数据均经确认记录,为公正审判提供更具可行性的依据。
(现场勘验)
(黄海峥 周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