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苍梧法院执行法官接到来自邵某的来电:“我与袁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袁某已按照和解协议支付了20000元案款给我,现在案件可以结案了。感谢法院的执行工作,我们家庭间的邻里关系得到了缓和,现在见面也打招呼了!”
原来,邵某与袁某为同村村民,两家相距不到100米,在2013年8月份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袁某应赔偿原告邵某320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因袁某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该案,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前后驱动拖拉机一辆的财产情况。
执行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经调查了解,邵某与袁某为同村村民,且邵某的妻子与袁某为表亲关系,但在发生交事故后,由于袁某,两方家庭之间产生了矛盾、隔阂,不再往来。并查明被执行人袁某确有前后驱动拖拉机一辆,但除车辆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车辆为袁某营生工具。
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均为同村村民且存有亲戚关系,在村里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如强制执行车辆,将会加剧双方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并影响袁某基本生活,与和谐执行理念不相符。为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缓和邵某与袁某的关系,12月2日执行法官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对本案进行调解。在调解现场,申请人邵某认为袁某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没有履行义务,且没有主动对申请人表示过歉意,要求法院按照判决书执行并计算逾期履行利息,并强制执行袁某的财产。袁某表示,发生交通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自己是一下子拿不出钱履行义务,并非不愿意支付,希望能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来履行。考虑到双方意见存在分歧,执行法官决定分开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结合“远亲不如近邻”等事例来说动双方,最终双方都作出退让一步,并达成了和解:袁某分两期支付本案的执行款32000元,第一期在当天支付金额为12000元,第二期20000元在2014年12月前支付完毕,邵某放弃对利息的追偿。
(黎毅华 颜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