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苍梧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黎某的车辆进行强制扣押,迫使黎某现身,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
何某与黎某在2013年7月份发生侵权纠纷而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黎某需向何某赔偿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由于黎某没有履行义务,何某于2014年9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黎某到法院履行义务,但黎某以各种事由推脱,并表示没有钱履行义务。经走访申请人,执行法官了解到,黎某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但法院在查询黎某存款时并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通过查控中心反馈的资料得知黎某名下有轿车一辆,但经执行法官调查中并没有发现该车辆踪迹,案件一下子陷入困境,无法执行完毕。
2014年12月9日上午,执行法官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被执行人黎某的轿车出现在苍梧县某小区内,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防止被执行人的车辆消失,执行法官迅速制作好查封、扣押裁定书,立即赶往苍梧县某小区对马某的车辆进行扣押。当执行法官及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时,并没有发现黎某的踪迹,驾驶员是黎某的朋友马某,车辆是黎某借给其开的,但马某拒绝配合法院的扣押工作,认为车辆是他向黎某借的,他负责对车辆进行保管,如果法院要扣押车辆,应当在他将车辆还给黎某后再进行扣押。见此情况执行法官耐心做起马某的思想工作,并告知马某:该车辆是黎某名下的财产,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扣押符合法律规定,如案外人对法院扣押标的物有异议,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经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解释,最终马某配合法院扣押工作,并表示会将相关情况向黎某告知。
当天下午,黎某得知其车辆被法院扣押后,主动前往法院履行了判决的义务。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卢勇 颜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