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倾情调解,当事人重拾友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2-15  分享到:
 

2014年12月12日,苍梧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朋友间因买卖木材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脸上重现笑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陈某和李某、苏某夫妻是同村的朋友,常有生意往来。20125月到7月期间,李某、苏某夫妻向陈某购买木材两车,当时给付6000元,尚欠27000元并写下欠条。经陈某多次讨要都没有支付而诉至法院,苍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李某、苏某夫妻履行27000元的还款义务。因判决后的履行期限内李某、苏某夫妻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多次到被执行人的住所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经调查了解得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同村的朋友,因为这次货款事件已经产生隔阂,双方关系已有裂痕。此时被执行人李某、苏某夫妻正在闹离婚,李某独自跑到广东,而苏某每月只有2000元的工资,又要单独抚养两个小孩,生活压力很大。鉴于此,执行法官认为简单的强制执行不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反而导致双方的朋友关系也不能维持,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为了使案件能够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维护双方间的朋友关系,执行法官考虑能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经与申请人陈某、被执行人苏某进行沟通,双方都同意进行协商解决。1212日双方当事人如约到法院,双方见面后,苏某表示:并非是不愿履行义务,而是目前生活困难,每月收入只有2000元且需要抚养还在上学的两个孩子,实在是无力去偿还债务。陈某表示能够理解苏某的难处,但还是希望苏某能够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执行法官看到双方当事人的语气有商榷的余地,为此执行法官提出双方当事人可否达成折中的履行方案,双方都作出一些让步。经执行法官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阐述法理下,陈某与苏某达成了共识,认为可以分期履行付款义务,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握手言和,友谊得到了维护,案件真真正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颜志彬 钟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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