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工人潜回原公司盗窃领刑七个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2-17  分享到:
 

过去曾是梧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的张某,自从该公司离职之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居无定所又没有收入的他,便打起歪主意,决定潜回原公司实施盗窃。

经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83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去到本市的某纺织制品责任有限公司,利用熟悉环境的优势进入办公楼,看到旧同事的办公室门没关好且室内无人,将被害人黎某某放置于办公桌抽屉内的一个黑色皮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00)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张某某持有的人民币14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黎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我国刑法及本案的相关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相关款项给被害人黎某某。

江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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