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物业费 法官公堂解怨仇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2-18  分享到:
 

    一物业公司接受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据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物业公司负责绿化美化、清洁服务、管理小区的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及安全监护保护工作以及公摊电费抄录、分摊缴交工作。

    被告黄某某是该小区的业主,在接受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有义务向原告缴交物业费、水费、分摊电费、垃圾费、程控门维修费。原告通过派人到户追索、张贴催款通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的方式向被告催缴,都被拒绝,原告无奈之下一纸诉状提交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经过审理发现,原被告双方最大的争议是被告物业公司的管理是否到位?原告物业公司认为“我们不可能做到让每一个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都十分满意,但是我们已经做到了让绝大多数业主满意,我们在履行合同中也没有出现过业主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问题,其他各方面也做得很好,已经达到合同约定满意率达75%的条款,因此被告应该缴清其拖欠的物业费等。”被告则认为“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不到位,派守的值班人员没有尽到认真负责坚守岗位的责任,在上班时间躺在桌子上睡觉,还经常擅自离开岗位,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24小时值勤条款”,原被告双方为此问题一直纠缠不放。法官在了解争议后,耐心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劝解,最终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黄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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