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解除合同却无证据支持,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2-19  分享到:
 

近年来随着造纸业的迅猛发展,作为造纸优质原料的桉木片供不应求,种植速生桉成了许多人致富的捷径,邓某就是其中一位。可就在邓某梦想着桉树林变现为财富时,承包户贺某却突然要求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理由是邓某未按时支付租金。由于贺某拿不出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也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情形。近日,龙圩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贺某的诉讼请求。

     邓某是一个生意人看到种植速生桉有广阔的经济前景,于是来到龙圩区大坡镇某村承租贺某承包的46亩荒山种植速生桉。双方约定,租期为22年,租金为每亩15元每六年递增5元,租金每两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上一年的1220日,若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合同自动作废,承租方经营范围内的所有林木、林区公路、房屋全部归出租方所有。大家共同致富这本是件好事,可不曾想邓某将速生桉种下,并支付了6年的租金后,贺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邓某所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将邓某经营范围内的所有林木、林区公路、房屋判令全部归自己所有。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贺某称邓某未支付2013年和2014年的租金已超过三个月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邓某辩称20121230日其到贺某所在的村交2013年和2014年的租金给贺某,贺某以租金太低为由不愿领取,并不是自己违约不交,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邓某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大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贺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催告被告邓某履行给付尚欠租金的行为,并给予被告邓某合理的履行期限,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又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情形,遂驳回了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

高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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