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青年协警下班后与领导一同到藤县石表山景区散步,其自行到景区深水区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其亲属将景区、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该同行领导一同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景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景区赔偿原告5万余元。
协警:景区游泳深水区丧命
2013年7月3日下午6时,藤县公安局象棋派出所教导员容某、副所长马某及协警陈某到石表山景区设置的警务室向有关人员开展询问工作,约10多分钟工作结束后,马某、陈某便到景区竹林散步。由于该派出所在该景区设有警务室,景区属于派出所的管辖范围,景区没有让二人买票就让其进入景区。二人进入景区后,陈某便越过景区设置的水上乐园到深水区游泳,不幸溺水身亡。
家属:景区、派出所有责任应赔偿
受害者家属认为:派出所副所长马某作为外出办案领导,与陈某一同进入景区游泳,对陈某的遇溺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对陈某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景区疏于管理、工作人员未尽职责、沙滩公园游泳场所缺乏安全救援设施,景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陈某的死亡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遂将石表山景区、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以及马某告上法庭。
景区:设了警示标志不应担责
景区认为:景区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在景区入口处设置了蓝底白字的醒目警示标志,内容为:“温馨提示 本景区除沙滩公园的水上乐园供游泳外,其他地方禁止游泳,如有违反,后果自负”。又在河岸边,用红底白字设置有“深水区 严禁游泳”的警示牌。已设置警示标志,划定水上乐园警戒线,并设置安全员。景区安全员看见陈某在深水区游泳后,向其喊话说外面水深,严禁游泳。景区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景区发现危险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视景区设置的警示牌,仍然选择在危险性很强的深水区游泳,对其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景区工作人员发现陈某在深水区游泳时只是在相距300米左右的地方喊话警示,明知陈某游泳的区域存在一定的危险隐患,但并没有继续采取有效的阻止行为,而是放任这种危险结果的发生,在合理范围内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陈某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景区对陈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负90%的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张焕杰 黄海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