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想通过歪门邪道不劳而获的想法是行不通的。梧州市万秀区夏郢镇某村农民罗某某等人,利用熟悉本地地形及某银矿坑口情况的有利条件,于2011年5月,先后多次在夜间结伙盗采某矿业公司的银矿石达四吨多,因触犯法律而受严惩。近日,万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5月初至5月18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梧州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承包的矿洞内,用携带的工具将已封闭的矿洞挖开,进入该矿洞内非法盗采银矿石4010公斤(共价值人民币49054元)。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银矿石发还给了该矿业有限公司。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罗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合伙盗采银矿石的事实。
万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振浩 张明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