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梧州市某小区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和管理,其中一部份已交付使用并入住(设有被告物业公司),一部份尚在建(承建单位为被告某建筑公司)。2013年12月31日傍晚,原告小东、小文与另一小孩到交付使用的该小区玩耍,并进入在建的建筑工地里玩耍时,不慎跌落一含化学物的泥潭中粘着被污染的泥浆,两原告突感剧痛便跑回家,家人送原告到红十字会医院救治。小文伤势较轻,经检查处理后回家。小东诊断为四肢皮肤化学烧伤而收治入院治疗20天,医药费为10469.12元。原告小东、小文将被告房地产公司、被告建筑公司、被告物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0319.12元。
争议
被告房地产公司、被告建筑公司、被告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原告之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是否尽了监护义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法院判决
建筑工地本属危险场所,案发的建筑工地虽有围墙,但没有值班安保人员,以致小孩能自由出入,特别是工地内有化学物品的地方,既无专人看管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原告人身损害。对此,施工方和建设方即某建筑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连带承担80%的责任。原告的家长对原告未完全尽到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以致发生原告自行到危险场所玩耍受到损害的后果,对此,原告的家长应承担20%责任。在建的建筑工地理应不属物业公司管理,故被告物业公司依法不承担责任。
案件评析
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的问题。结合本案案情,本案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小文和小冬的父母未尽全部监护之义务,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原因综合认定侵权方承担80%责任,受害方承担20%责任。关于被告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本案两原告受伤所在地系属建设施工并未交付物业公司接管管理,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何青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