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青年李某伙同他人虚构房产资料作为抵押物,骗取肖某等人借款十几万,日前被龙圩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8月份至10月份,李某伙同他人以做生意需要周转为由,虚构购房协议、房产证作为抵押物,取得肖某、李某的信任后,以借款的形式分别骗取肖某47500元,李某76800元。
经法院审理,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彭政 覃健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