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债务人承担律师费获支持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1-05  分享到:
 

在一个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当债权人提起追还借款的诉讼时,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这样的约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宗涉及此问题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原告覃某与被告钟某是朋友。被告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于2010年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000元。20111月,原、被告签订《借贷协议》一份,协议除了对以上四笔借款予以确认外,同时还约定:被告每月给付一次利息原告,若被告超过两个月未付息给原告,视为违约,被告除了承担借款利息四倍违约金,原告还有权随时向被告追还借款和解除合同及提起诉讼,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签订《借贷协议》后,原告又两次借款给被告。被告共六次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47100元。

被告从201251日开始一直没有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给原告,原告经多次向被告追索还款、付息未果,遂于2014422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判决:1、解除《借贷协议》;2、被告偿还借款47100元、利息、违约金给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自201251日起至今未依约付息给原告,构成了违约,直接损害到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47100元及解除《借贷协议》合理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因原、被告双方在《借贷协议》上有约定,原告按其约定主张权利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在主张利息的同时主张违约金的问题,因原告已主张四倍借款利息,其同时主张违约金已超出法律允许范围,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虽诉请要求被告承担法律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但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票据反映其支出的法律服务费是人民币3000元,法院对原告此诉请以其实际发生的支出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若想由法院裁判律师代理费的承担问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有合同条款约定;二是律师代理费用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律师费用最好在诉讼之初已经实际发生,有相关发票,否则难以确定金额。

(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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