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丈夫转移夫妻财产 一女士将丈夫诉至法院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1-06  分享到:
 

黄某与欧某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黄某因疑心丈夫和姐姐图谋其夫妻财产,最终闹上法庭。201412月下旬,梧州市万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欧某支付60000多元的诉讼请求。

黄某早年与欧某结婚,生育了一个女儿,其乐融融。欧某向来与胞姐欧女士关系很好。2007年前后,欧某下岗,为了交纳养老保险金,姐弟俩多方筹措资金,坚持交纳完毕最后一笔养老金。20084月,欧某退休领取退休金。由于妻子腿脚不便,平时,欧某领取退休金多要求姐姐陪同,欧某自愿将其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工资卡交给姐姐保管,这种情况持续了近5年。

2013年底,黄某对欧女士代管工资等证件及陪同欧某领取退休金起疑,并发生激烈的争吵。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欧女士侵占其夫妻共同财产,欧某的退休金130000多元为由,向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欧女士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60000多元给黄某,并返还欧某的工资卡等证件。欧某对此哭笑不得。尽管欧某多次对法庭陈述其交由姐姐代管的物件属于其个人的东西,并认为工资卡的工资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每月领取工资都拿出大部分给黄某养家,不存在姐姐侵占退休金的事实。欧女士亦表示不再为弟弟代管上述财物,要求其取回。欧某表示取回,但对姐姐深信无疑。黄某并不让步,固执己见要欧女士返还财产。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是亲戚关系,双方相互照顾是人之常情,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构建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欧某的工资卡的工资属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黄某主张被告返还60000多元的诉讼请求。经查,欧某从20084月至20139月底工资收入并无130000元,实际只有100000元多一点,月平均工资仅有1500元多一点,欧某虽由胞姐陪同领取工资,但工资所有权仍由欧某个人支配,每个月工资基本使用完毕,没有剩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判决予以驳回。

                                陈刚)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