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藤县法院快速为当事人进行了一次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卢某昌的车辆桂DLM896进行查封,及时为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体现了政法干警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良好作风。
申请人朱某因乘坐被申请人卢某昌驾驶的车辆,由梧州往藤县途中受伤,申请人已住院治疗,被申请人卢某昌未能预付医疗费而引发双方纠纷。申请人认为,现被申请人卢某昌的车辆已被交警部门扣押,但由于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双方的纠纷在交警部门无法调解解决,而交警部门的处理期限将届满,期限一到交警部门将会放车,一旦放车将对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藤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卢某昌的桂DLM896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藤县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朱某兰的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并迅速送达了相关当事人。
(黄炳友 黄海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