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花550元买了一辆摩托车,以为捡了大便宜,却因此买来了一个大教训:被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9月,被告人卢某在岑溪市岑城镇其经营的废旧收购点处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向二名男子购买了1辆价值人民币3 293元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摩托车,经查该车是被害人梁某强被盗的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上述卢某购买的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梁某强。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前述判决。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