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6日11时15分,苍梧县梨埠镇潘勇(化名)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国道G207线由梧州往贺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119KM+00M处时,恰逢童某驾驶小型轿车从石桥镇乡村小道驶出国道207线,欲左转弯调头往梧州方向行驶。两车因此发生碰撞,造成了潘勇及搭乘人易亚、范连(均为化名)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三人受伤后,均被送到石桥卫生院,后转广西桂东医院救治。
潘勇一家三口,妻子体弱,平日只能干些家务活;两名孩子还未满12周岁,潘勇是家庭的顶梁柱。事故发生前他曾在梨埠某村一家个体铸钢厂工作,收入低,因此,常利用休息日,开摩托车搭客补贴家用。本次事故,一下让其家庭生活陷于困顿——巨额医疗费不但花光了其仅有的3000多元积蓄,还外借了20000余元债务;面对易某、范某的追讨医疗费,潘勇更身心俱疲,住院了15天后,伤情未痊愈,就强烈要求出院,回家找草头医生继续治疗。出院后,由于预后不良,骨折得不到愈合。2014年3月28日,又被迫到梧州市中医医院继续治疗。
2013年10月18日,苍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苍公交认字第2013B1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童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38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2条,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潘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42条、49条规定,负次要责任。易亚、范连无责任。
2014年2月,易亚和范连先后分别向苍梧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承保童某肇事车辆的T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童某、潘勇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3457.8元和9681.53元(不含童某及潘勇已预付的1000元和3596元)。
潘勇收到诉状副本后,通过亲友,向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当地镇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决定为其提供“一条龙”式的法律援助,指派中心骨干律师,承办该事故引发的全部相关案件。
承办律师接案后,考虑到潘勇伤情未愈,法律知识缺乏,出庭应诉只能增加其经济负担,且不利其养伤,决定为其全权代理诉讼。
在范连一案中,承办律师参加了法院主持的调解,后通过各方多次协商,于5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其中潘勇赔偿范连1300元(含住院期间支付的1000元)。
而在易亚一案中,易亚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变更诉讼请求为92768元(不含保险公司预付的10000元医疗费以及童某、潘勇分别预付的18567元和5424元医疗费)。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全权代理潘勇进行了鉴定证据质证、鉴定机构抽签选择等活动。在庭审时,认真对易某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就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适用法律、各方当事人法律责任、易亚索赔项目、金额的合法、合理性以及保险赔偿金的分享等方面充分发表了的代理意见。2014年7月28日,苍梧法院部分采纳承办律师意见,采取预留部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额办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易亚57486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易亚32895元;潘勇赔偿易亚8673元……
收到判决后,承办律师认为,判决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当:一是易亚、范连在明知,至少是应知摩托车搭乘两人系违章超载的情况下,仍决定共同搭潘勇的摩托车,对事故的发生,特别是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而一审法院没有判决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二是一审法院将保险公司预付的1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赔偿金全部判决给易亚享有,可能让潘勇多负担1500元以上的赔偿费用;三是潘勇的伤情及索赔金额未明的情况,采取预留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额的方法仍有可能损害潘勇的利益。因此,在征得潘勇同意后,全权代理潘勇对案件进行上诉,希望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结合潘勇诉童某和T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一案,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和判决。
在易亚一案审理过程中,潘勇正在梧州市中医医院治疗,考虑到交强险保险赔偿金的分享,承办律师根据潘勇授权,就其已确定损失额先行起诉,并向法院申明将视治疗及伤情变化情况,增加诉讼请求。2014年4月15日,潘勇二次治疗出院后,承办律师在对潘勇的病历进行研判后,认为其伤情可能构成伤残,于是建议潘勇申请作伤残鉴定。但潘勇对伤残鉴定没有信心,且此时他已赊借无门,确实无能力预付鉴定费,表示要放弃申请鉴定。为了求证自己对潘勇伤情的判断,避免无把握情况下申请司法鉴定给潘勇带来不必的鉴定费损失,承办律师带上潘勇治疗过程中的所有材料,专程咨询了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在得到比较肯定的意见情况下,动员潘勇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并借款让其预付了鉴定费。最后,经过法院抽签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潘勇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承办律师根据鉴定情况,及时为潘勇增加了诉讼请求。之后,又根据广西新出台的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再次增加了诉讼请求。在此后的庭审上,承办律师就是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赔偿潘勇的残疾赔偿金、事故责任等案件争议焦点进一步发表了代理意见。
2014年11月17日,梧州市中级法院对潘勇的上诉予以驳回。2014年11月20日,苍梧法院在充分考虑了承办律师意见下,也对潘勇诉T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童某赔偿案作出判决,判决T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和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各赔偿47235.76元和26935.65元(合计741710.41)给潘勇……收到判决后,潘勇表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不再上诉。
2014年12月,承办律师继续为潘勇代理三案判决执行事项,协助办理领款申请、结算、领款手续。2015年1月6日,苍梧县法院将扣除潘勇赔偿易亚、范连金额部分,将潘勇应得款转到其本人存折。
另,潘勇在某铸钢厂工作期间,厂方曾为其向K保险公司和C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简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这两份保险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潘勇本人及保险公司都不明了。因此,除了代理诉讼外,承办律师还积极支持和协助潘勇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协助其办理了索赔手续,提供了索赔所必需的证据材料。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两家保险公司分别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了潘勇保险金。
至此,由于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连环案,通过承办律师近一年的不懈努力,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法律援助不仅为潘勇节省了巨额的律师费,而且法律援助律师富于爱心,勤勉尽职,竭诚维护了潘勇的合法权益,展示了法律援助积极扶贫助弱、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
(韦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