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是苍梧县石桥镇某村的村民,因在酒店开房与他人吸食毒品,2015年1月20日,被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作出判决。
2014年11月1日晚,车某在石桥镇某酒店开505号房一间,因该房没有配备电脑,车某便要求调换到有电脑的405房间。开房后车某与吸毒人员梁某、黄某、张某、张某某等5人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人员当场抓获。车某诉说是被人利用所致,后经证实405房间确实是车某身份所开用以吸食毒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法判处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邓桂宏 苏小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