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值夜班发病跌倒死亡,雇主承担一成责任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1-21  分享到:
 

案情概况

李某原系梧州市二砖厂退休职工,退休后于2012年被某珠宝店聘请,从事保安工作。2014222日值夜班时突发心脏病死亡,其亲属以雇主没有为李某提供适当、安全的工作坏境,对李某死亡存在严重过错,且安排年老的李某值夜班,对员工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安全方面也存在严重过错为由,诉诸法院,索赔近5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令雇主补偿原告48741.8元。

保安值夜班突发心脏病死于厕所内

2012年,被告梁某聘请李某在其经营的珠宝店从事安保、值班工作。2014222日李某值夜班,工作时间自当晚22时起至次日上午9时止。2014223日上午9时许,李某被人发现其值夜班期间在珠宝店厕所内死亡,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勘查,排除他杀。201455日,经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因心脏病发作跌倒意识丧失后左侧颈部受到压迫引起窒息死亡。

李某亲属向法院起诉,以被告梁某没有为李某提供适当、安全的工作坏境,对李某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且安排年老的李某值夜班,对员工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安全方面也存在严重过错为由,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497418元。

被告梁某辩称,李某之死属其自身心脏病发作导致猝死,与被告无关,原告作为李某亲属,其疏于注意,未及时发现,本身存在过错。被告在本案中,没有对李某有任何侵权行为,也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被告承担10%的补偿责任

长洲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梁某雇请李某为其值班,并支付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李某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属其自身疾病发作造成的死亡,与其所从事的劳务工作并无必然因果关系,被告梁某对李某的死亡没有过错。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497418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李某是在被告雇用期间因病死亡,虽然被告对李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被告作为受益人,基于公平原则,对雇员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结合本案情况,李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由被告梁某承担10%的补偿责任,即支付原告补偿费48741.8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伍超婵 黄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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