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手术存过错 法院判令其赔偿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01-22  分享到:
 

119,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医方施行手术有过错,造成邱某的身体损害,判令赔偿患方22000多元。

2014年春,原告邱某因患肾结石疾病到梧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医方经检查后认为患者右肾病势较重,建议动手术切除。邱某及其家属也认同右肾切除手术。之后医方检查又发现患者十二指肠、胃、空肠有破损需要施行修补手术。患者接受两个手术治疗后病情好转,手术成功。

邱某住院治疗满三个月要求出院,但总是感觉医方对其施行两个手术,尤其施行“十二指肠破裂修补术+胃、空肠吻合术”不妥,认为除右肾疾病外,其他器官功能尚好,医方对其他器官施行修补手术是医疗过错导致的。

医方则认为,患者由肾病引发其他器官粘连、破裂,完全是自身原因造成,且施行手术是经患方家属签字同意的,医方没有过错。

双方因此发生激烈的纠纷,原告于是向万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方赔偿99000多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各持已见。

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原告邱某向法庭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经抽签后确定送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为:医方对邱某的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责任25%。邱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医方过错程度为50%,要求医方赔偿99000多元的一半49000多元,医方对鉴定意见表示无异议。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患者的医疗服务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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