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绿灯放行”触及法律“红线”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5-29  分享到:

 

法治快报记者李继远 通讯员自 洪 莫 名

 

作为广西林业大县的蒙山县,其县境边缘著名的大瑶山林木资源十分丰富。同时,国道321线贯穿蒙山县全境。因此,每年有大量的木材运出蒙山县或经借道蒙山县过境,林业资源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

蒙山县林业执法部门三名领导干部,滥用手中的行政执法管理职权,为无证木材运输大开“绿灯”,致使国家遭受20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近日,蒙山县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判决,对犯滥用职权罪的被告人梁某辉、马某雄、廖某红分别判处刑罚。

 

绿灯一开“官商共赢”

 

时间要追朔到2003年。当时,从外县经过蒙山县的木材运输车辆很多都存在木材超载或无证运输现象,途径木材检查站时经常被执法人员拦下检查,并处以高额罚款,往往好几个小时都无法通过蒙山县境。那些木材老板被罚怕了,就找到林业局的熟人,提议能否采取一种变通的方法,即以“优惠”的收费方式,既能让林业局有“管理收入”,也能让木材老板能省却被卸货检查耽误时间的“麻烦”,从而达到“官商共赢”的目标。

20036月,蒙山县水利林业局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梁某辉、副局长马某雄以及林政股股长廖某红等人召开关于“对外县过境木材运输管理”的会议,研究堆放在蒙山县夏宜乡马六塘(地名)无合法手续的外县木材的处理问题。当时,堆放于马六塘的杉木方条都是邻边平南、藤县、金秀等地运来的没有合法运输证的木材,依法应该由林业执法部门全部没收处理后上缴国库。会上,与会人员却最终决定对这些应没收的木材按照每立方米25元的标准收款后“绿灯放行”,并由林业局再帮办理运往桂林市等地的木材运输证而不再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国道上的木材检查站也不进行检查顺利放行。

会议还决定由马某雄、廖某红二人负责此项工作,具体由林政股股长廖某红负责统计过境木材运输车辆数量,副局长马某雄负责收款管钱。会后,廖某红指定关系密切的当地木材老板梁某向经营这些木材的老板代收款,并商定以大车每车1000元、小车每车700元的标准收取。收款后,梁某将外县木材老板提供的到贵港、玉林等地补办的无效木材运输证,以梁某木器加工厂的名义到蒙山县林业局林政股申办新的木材运输证,廖某红签字同意后运往蒙山县境外销售。

此法一出,过境蒙山县的木材老板对梁某辉等人“舍大家,顾小家”的做法十分赞赏,纷纷“慷慨解囊”。每当木材老板从马六塘“出货”时,就事先打电话给廖某红,说明具体经过蒙山县境的时间。廖某红同时登记好运输车辆的车牌号,并带领人马、着装齐整在道路上“巡检”,见面后廖某红就在木材运输证上盖上“已核”并签名。这样,后面的木材检查站守卡人员见到“已核”字样就不检查放行了。有时廖某红等人也直接打电话给木材检查站守卡人员交待对过往的木材车辆放行,讲明是什么车、共多少辆、车号多少、叫检查站作好记录就可以通过了。一时间,国道上车轮滚滚,非法砍伐、运输的林木资源大量流失。

至当年12月份,仅仅半年多的时间里,梁某辉、马某雄、廖某红等人就收取了所谓的“管理费”20余万元。作为交换条件他们亦为外县木材老板违法办理新的运输证(即换证)共124份,木材数量达5700多立方米,每次均通知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见车后不检查便放行,使得外县木材老板得以顺利将木材运往桂林市等地销售,造成国家罚没收入损失达257万余元。

2006年,因为涉及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蒙山县林业系统一些工作人员包括梁某辉、马某雄、廖某红等人在内先后被判处刑罚,三人也随后被送监狱服刑。

 

大牢里揪出“硕鼠”

 

国家利益至高无上。20074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获取了原蒙山县林业局有存在收钱后不处罚,违法放行,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犯罪线索,一场挽回国家损失、维护国家利益的反渎职侵权犯罪行动即将打响。

经检察机关侦查,有着丰富的林业管理工作经验的梁某辉、马某雄、廖某红与该案有着直接的联系。检察机关认为,只要是涉及违法犯罪,不论嫌疑人身在何处、受何处理,都要追查到底,不放纵任何犯罪。随后,梧州市检察院调集市县(城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警力投入案件侦查。干警们前后十数次奔赴钟山县、蒙山县、平南县、贵港市等地,行程数千公里,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全面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2007528日晚,数台呼啸的警车从钟山监狱押送上述三人回到了蒙山县看守所。经缜密的外围调查和强大的审讯攻坚后,三被告人如实交代了他们滥用职权对过境木材不予检查而放行的犯罪事实。

滥用职权触及法律“红线”

20079月,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上述三人提起公诉,庭上公诉人出示了蒙山县林业局其他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了梁某辉、马某雄、廖某红的犯罪事实。庭上还出示了大量书证和鉴定结论,充分证实了三被告人明知对应该没收上缴国库的无证木材而滥用职权采取所谓收取“管理费”方式而不予没收,造成国家损失达200余万元的事实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年12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连同被告人之前所犯罪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辉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马某雄有期徒刑六年,判处廖某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依法再次收监。

接到判决书后,被告人悔不该当初:“我从事林业管理工作十几、二十年了,从来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红绿灯”严格执法,谁知道现在却为了这每立方米25元的“小利”,触及了法律的“红线”,造成国家损失200多万元,愧对国家、愧对人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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