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是苍梧县沙头镇人,因生意关系,与家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的冯某及孔某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冯与孔两人在协议期内,一直拖欠借款不还。黄某遂于2014年12月30日向苍梧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2015年1月23日,苍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对冯某及孔某分别所有的位于贺州市八步区的房产(价值约500000元)进行查封的裁定。
作出裁定后,苍梧法院石桥法庭针对法官少事务繁多的情况,从节约司法资源出发,与贺州八步区法院开展司法协作,申请贺州八步区法院在送达裁定文书、进行房屋查封方面予以协作。八步区法院迅速给出回应,受委托送达了裁定文书,并协同石桥法庭法官一起进行房屋查封。
由于苍梧、贺州八步两地法院法庭的通力合作,保全工作迅速到位,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
(肖冬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