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梁某面对围捕的村民,挥舞手中的砍刀进行威胁,但最终仍被村民制服归案。近日,岑溪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调查,梁某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岑溪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才刑满释放。但梁某并没有因受刑罚而悔改,又踏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4年10月31日晚上,梁某伙同“李八” 等三人(另案处理)窜至岑溪市岑城镇某村偷鸡。路过一村民恰巧撞见梁某等人的偷盗行为,忙呼喊抓贼。附近村民听闻后,纷纷拿着扁担和棍子出来追赶小偷。追赶中,“李八”等两人开摩托车逃脱,梁某则被村民们团团围住。急红了眼的梁某拿出事先准备的砍刀乱砍乱舞不让村民靠近。情势危急间,梁某突然摔倒,遂被村民制服扭送派出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参与盗窃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梁植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