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男童发生车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男童父母认为是医疗过错导致儿子死亡,向医院索赔。1月27日,这起矛盾激烈的医患纠纷案件终于在岑溪法院法官的调解下画上了句号。
2014年2月9日,原告龙某敏、班某媚之子龙某云因交通事故被送往被告岑溪市某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对龙某云入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股骨骨折、下颌骨骨折。龙某云在经抢救治疗无效于2014年2月13日上午死亡。
两原告为此于2014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1万元,同月28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对龙某云之死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原告诉称,被告的医生在对龙某云的诊疗活动中,是在其外科换药室而不是手术室进行手术,且手中未经麻醉而是叫患方亲属按住患者的手、脚和头部,不顾患者龙某云疼痛、恐惧和竭力挣扎,强行对进行口腔清创缝合术,术中患者奶奶哀求不要强行手术但医生却不予理会,没有及时更改手术方案,导致龙某云在术中全身瘫软、呼吸和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龙某云因道路交通事故摔伤并非致命,是被告的施救措施存在明显的疏漏和过失致其死亡,被告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应对龙某云死亡担责。
被告则辩称其医疗诊治行为均按卫生法律法规、疾病诊疗常规进行,龙某云属外伤引起严重的骨折继发肺脂肪栓塞综合症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医方没有任何过错,龙某云之死与其诊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被告的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各执己见,相互缺乏信任,双方的对立情绪导致矛盾不断激化。岑溪市法院受案后主办法官向原告方宣传《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其依法维权意识,并对照法律法规劝原告放弃不合理诉求。同时,民一庭长与主办法官、司法鉴定辅助工作人员一起多次约谈被告代理人和主治医生,听其自述对病人的治疗过程,自查瑕疵、不足和过失行为。主办法官在掌握好第一手材料后,将案件事实及原告的诉求向被告的主要领导进行了通报,并征求其对案件纠纷的处理意见。被告的主要领导听取通报后,在主张交通事故中受伤是龙某云死亡主因的同时,也承认了其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确有不规范的之处,以及其医方对治疗过程中出现的意外预料不够,被告的主要领导同意本着同情死者,愿意为安慰患者亲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主办法官从案件事实、法理和道德的角度向医患双方进行耐心细致地分析,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1.5万元给原告。
对此和解协议,原告认为达到了维权目的,被告方则借此案件为鉴向其医务人员进行素质教育,原、被告双方均向法院、法官表达了感激之情。至此,一起春节前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医患纠纷积案得到圆满解决。
(岑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