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合理听取被执行人意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沟通后,对何某申请被执行人杨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顺利完成强制搬迁执行。
被执行人杨某与申请执行人何某原是夫妻关系,何某起诉离婚后,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并经二审维持原判。何某于1993年3月12日从高某手中购买了位于岑溪市北环大道X号房屋,判决离婚后,杨某扔在该房屋居住并经营发廊生意。
2013年11月18日何某起诉要求杨某返还原物,要求杨某搬离位于岑溪市北环大道X号的房屋,经法院审理认为,坐落于岑溪市北环大道X号的房屋是何某婚前从高某手中购买取得,该房屋是何某所有,判决杨某应停止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并迁出房屋、将属其所有的个人物品从该房屋中搬走,并把该房屋返还何某。
判决生效后,杨某拒不履行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月30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20名执行工作人员前往执行地点,迅速有序的开展执行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一到执行现场即情绪激动,指天喊骂,对其物品的指定放置点表示不满。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谢文达当即带领执行人员仔细观察物品指定放置点,一边听取被执行人杨某意见,稳定其情绪,一边与申请执行人何某协商,考虑到指定放置点在房屋楼顶,大型物件不便搬迁上去,且可能不足以存放被执行人所有物品,看其是否可以另安排一间房间给被执行人临时存放物品,最终何某同意让杨某存放物品于一楼的一间房间内。至此,被执行人渐渐开始配合执行工作,并主动着手进行搬迁。
本次强制执行得以顺利进行,一方面是岑溪法院指定了详细周密的计划,设立了外围警戒组、强行带离组、执行实施组和疏导劝解等4个小组,各小组分工合作,另一方面是执行过程中合理听取当事人意见,充分表现强制执行中“温情”的一面。
(黎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