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梧州、贺州两地联手,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成功防止了一起社区服刑人员脱管事件。
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某在广东打工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603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
2015年1月16日,梧州市龙圩区司法局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关于黎某某的相关材料,查档后发现已过报到期,但未见该人员报到。工作人员马上致电其本人,但其本人电话均为转移呼叫,发送短信未见任何回复。龙圩司法局随即致电南海区法院,通报相关情况,该院执行庭的法官及执行人员回复也无法联系到黎某某本人。司法局当即派人到黎某某家属、村委、邻居等调查走访,经走访了解到:黎某某户籍为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华新村路村二组50号,于2007年与贺州市昭平县马江镇翟某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一直随夫居住在夫家。
龙圩区司法局将情况反映到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立即与贺州市司法局沟通联系,请求贺州市司法局指派昭平县司法局协助走访了解。经昭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走访了解,黎某某已返回到夫家马江镇。鉴于黎某某已随夫居住在贺州市昭平县马江镇,梧州市司法局与贺州司法局协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决定由龙圩区司法局直接与贺州市昭平县司法局联系,按相关规定将黎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转至贺州市昭平县马江司法所。
目前,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某已于1月27号到昭平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矫正。梧州、贺州两地联手,实施跨地区部门互动,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共同避免了一起脱管事件,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张巧燕)